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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建筑施工专业作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许证!设12个专业类别,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此地发布试点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要求,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培育自有工人试点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专业作业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班组长及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信息材料,提交资料经核对完整齐全,办理备案手续并打印《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备案流程详见附件1),企业相关信息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二、专业作业企业按技能工人工种结合工程类别进行综合分类,设砌体、钢筋、混凝土、装配式、门窗幕墙、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路桥隧轨、古建筑、园林绿化、特种作业等12个专业类别,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各专业类别下设班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班组数量和技能工人数量,明确班组长人选,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详见附件2)
三、专业作业企业的技能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技能工人一人持多个技能等级证书。专业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工种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支持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及班组长参加“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或持有“安管人员”相关证书。
四、专业作业企业作为技能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技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技能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技能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技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持续的教育培训,增强技能工人质量安全意识。
五、鼓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积极支持外地入渝企业在渝成立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认定条件如下:(一)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三)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在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
六、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备案证书后按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技能工人工种分类承接相应的专业作业业务,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班组长、技能工人发生变化或企业注销的,请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登记备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相关材料。
七、专业作业企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逐步试点推行。按照《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22年10月起,我市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22家)所承接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技术复杂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
八、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高度关注试点项目上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进展情况,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符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专业作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未正式出台前,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张钢铁、廖娟娟,电话:63670918、13883222948,邮箱:309317197@qq.com)。
附件1
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
一、网上申请
企业通过网址:“http://jzjg.cqjsxx.com:8099/platform-web”进入“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在线发起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种班组长(应具有申请专业相关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材料。企业并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备案
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证书;资料不齐全的,备案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三、发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通过“资质管理系统V3.0”,打印《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 加盖公章后发放给备案企业。
四、增项、变更或注销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接受企业增项、人员增补以及调整等变更材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资质管理系统。涉及备案证书信息变更的,重新打印;涉及企业注销的,在资质管理系统中作注销处理。
五、几点说明
1.技能工人的社保缴纳,可以凭企业参保证明作为备案凭据。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为自有工人购买的社保,可以作为其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时该工人本人的社保缴纳依据。
3.鼓励技能工人一人持多证,在核对企业中级工、高级工占比时,按企业持有的实际证书计算;在核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时,按社保缴纳的人数确定计算(人数不重复计算)。
附件2
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 1、劳务企业转型方向。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 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 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2、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 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 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 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3、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 4、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 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 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 5、社保缴费等: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建筑行业最新新闻资讯、行业动态 长按下图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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