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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涉及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跨省事宜均由省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发布时间:2022-08-02 来源:
严格办理资质跨省转移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企业违规分立或多头分立,之前多省发文就严格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转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今后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业务时,必须向四川省住建厅书面征询意见后,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资质核定。建管科、受理科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出具的书面文件和联系人进行核实,确定信息真伪后再进行办理。 对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对企业或资质跨省出豫的,必须出具书面文件,注明办理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电话,并向河南省住建厅报备。 四川住建厅 为防止企业违规分立或多头分立,我厅希望与河南住建厅建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协调机制,加强企业资质跨省分立审查。 河南住建厅在办理四川省建筑企业通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河南省业务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四川省住建厅意见后,再办理相关资质核定事项。 西藏住建厅 特提醒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近期接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函件时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有直接接收资质分立权限的下属地(市)、县(区)住建部门请各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协助通知。 后期我厅开展资质分立事宜会及时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电话沟通衔接,同时将通过邮寄、传真、机要等方式送达分立文件。 要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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